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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转让是否需要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转让并不意味着纳税主体的变更,因为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在工商和税务上不是必须办理注销登记,所以税务机关很难对投资者转让前履行税收义务的情况开展清算。
“这个我知道,个人独资企业是,合伙企业不是!昨天说的我记着呢”一边翻本子一边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看就知道了嘛。”
林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相关税收政策总结从事“四业”相关税收优惠
四、耕地占用税方面,《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了两类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特殊情形:一是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二是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如果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对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一条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房产税方面,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但如果在房产税征税范围,则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七、印花税方面,对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享受条件: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个人。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另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印花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尽管早有心理准备,但当财税【2018】54号文件下发的时候,其优惠力度之大,范围之广,依然超出了我的想象力。
注意,这里企业前面并没有任何定语,也就是说没有行业限制,这里没有三六九等的分类,那些经常被税收优惠遗忘的行业,这次也可以享受雨露阳光了。
税法中并没有对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进行明确,所以应该按照会计上的规定来确认。在会计上,对需要建造的固定资产都是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判断入账的时间点。但对于购入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入账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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